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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阅读权利本质 助推全民阅读立法(下) ——关于阅读权结构的法理思考


自由行为是指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为或不为,也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还可以请求国家相关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等。因此,阅读权作为一种在阅读活动中所享有的自由可能性,主要包含阅读自由、阅读平等、阅读保障和阅读救济等多方面的内容。

  何为阅读自由

  自由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渴求。英国思想家伯林提出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伯林看来,“自由应该是消极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在于指出自由应该是什么,而在于指出政府权力或其他权力不应该限制什么、损害什么、剥夺什么,强调自由乃是免于外来的强制。所以,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我们应该在个人的私生活和公众的权威之间划一道界线。”

  阅读自由不仅包括阅读各阶段的自由即阅读前寻求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阅读中接受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阅读后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还包括阅读形式的自由即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阅读自由属于消极的自由,国家应履行充分的尊重义务。阅读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选择自由。马克思曾说,“读者是文本的最高评判者。”作品好与坏全由读者说了算,读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阅读对象。然而,对阅读进行强制和干预在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且都对历史文化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破坏。如古代历史上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焚书坑儒”等。1971年被推荐进入北京大学西方语言文学系学习的段晴回忆说:“那时候北京大学图书馆尽管藏书万卷,却处于封存的状态,特别是西方文学作品被视为洪水猛兽不对学生开放。”

  使用阅读设施和组织、参加阅读活动的自由。公共阅读设施如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为全民阅读提供阅读平台和资源保障。公民有选择这些场所借阅图书以及是否在这些场所进行阅读的权利和自由,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和阻碍。正如杭州图书馆馆长褚树青所说,“我无权拒绝他们(乞丐)入内,但他们(其他人)有权选择离开。”阅读活动的开展是全民阅读推广的重要举措,公民享有组织和参与阅读活动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他人不得干涉和阻碍。

  解释的自由。阅读,不仅仅是信息的获取,更是通过与文本作者的对话而实现读者自我建构的心理过程。不同的读者对文本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即我们常说的“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文学艺术解释自由带来了大量的精神产品,科学解释的自由促进了科学的进步,而这些受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解释自由应包含自由创作以及创作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阅读平等和保障

  阅读平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是作为人权的平等。联合国《图书宪章》第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利益。”《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其次,阅读机会平等。阅读平等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不是要求每个人读的书要完全一样,而是国家和社会要提供平等的阅读机会,包括但不限于阅读资源、阅读场所等的供给,让民众能保持学习和阅读的能力。最后是对阅读特殊群体的扶持。在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中,通过一系列扶弱助残的读书活动,如“牵手残疾人,走进图书馆”、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题的“快乐暑假,阅读夏令营”、以农村儿童为主题的“送书下乡”等,这些都是保障公民阅读平等的重要举措。

  阅读保障是指公民依法请求国家采取一定措施实现自己的阅读权,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公共阅读资源、设施、经费等保障;二是制订实现阅读权的规划、行动计划;三是制度性保障,包括阅读指导、推广、参与、保护等各项具体制度;四是组织和程序保障;五是对阅读资源的质量、品位进行监督和保障等。

  阅读权的保障,关键在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转变和实现,政府的作用是引导和促进。此外,现代公共治理模式强调社会主体的参与制度,在全民阅读立法这种促进型立法中还应引入社会参与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社会事务治理,合理有效的结构应当是:政府主导,市场和非营利性团体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在全民阅读推广中,引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营模式是未来值得考虑的方向。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古老的法律谚语说明了权利救济对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重要意义。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

  阅读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本质上也需要具有法律救济的途径。目前,《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性阅读促进办法都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阅读场所、设施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并对具体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全民阅读立法采取的是间接救济措施,还缺乏对侵犯公民阅读自由、阅读平等的直接救济手段,但对阅读立法这类促进型立法来说,已经是非常难能可贵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国际公约》对国家承担相关义务的要求也是“渐进性”的。所以,阅读权的救济也应是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而不断完善的。

  当我们以法律之眼透视全民阅读这幅图景时,上面书写的无疑是“公民阅读权”这几个大字。阅读权的本质就是阅读自由,其核心是自主和自律地阅读。但是,由于阅读活动的外部性特征,阅读不仅是公民自己的事情,阅读还关涉到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正如义务教育对公民来说既是权利,同时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阅读权的社会权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自由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就从宪法、国家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淫秽、暴力、社会公德等方面对图书的出版做了限制性规定。所以,阅读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阅读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因为它实现得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发展权等权利的实现。同时,它也是一项隐性权利,目前大多数公民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国家要设法唤醒民众对阅读权的权利属性和主体地位的认识,全民阅读立法正是唤醒公民阅读权意识和实现阅读权保障的重要举措。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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